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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美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案 [(2018)最高法行申2098号]
来源:    时间:2019-12-2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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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适用的前提是政府怠于履行补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何某美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实际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由于本案汇川区政府系对何某美的房屋和土地一并进行征收补偿,不存在政府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问题,故何某美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