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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前与广州军刀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7)沪01民终1561号]
来源:    时间:2019-11-2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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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违反绝对化广告用语禁令不必然构成欺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涉案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被告涉案广告宣传行为确因使用了“最优质”“最好”等字眼而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并已受到行政部门的相关处理,但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结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首先,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对于涉案拉杆箱密码锁的不当广告宣传用语,被告在出具给工商部门的情况说明中予以承认,并表示在接到客户投诉的第一时间进行了清查整改,亦签收了工商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可见被告并无通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其次,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虽然被告对于涉案拉杆箱的密码锁宣传使用了不当的广告用语,但尚无证据证明该密码锁存在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或者对于其他核心的质量信息未能进行真实全面的描述,故被告上述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再次,是否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本案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对所购买产品的各项主要参数应有基本的合理判断。原告可依据广告页面的相关信息综合判断是否购买该款拉杆箱,而其仅凭关于密码锁绝对化的广告用语便轻率购买涉案产品,故其自身未尽合理的审慎义务。原告购买行为不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关于被告欺诈而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