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行政协议存在部分瑕疵,只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且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认定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判断本案被诉征地协议是否无效,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之规定。本案中被诉征地协议虽存在征地协议文本不规范、社区负责人代替所划分的工作组代表人在协议附件签名及补偿费用未及时支付等瑕疵,但该协议系根据商洛市政府审批同意并依法公告的《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签订,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且协议所约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全部支付给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以上瑕疵并未造成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征地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