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基于基于规范人事管理,杜绝因裙带关系引起的不良影响,对特定关系的人员采取的岗位回避和岗位调整措施,不影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属于用工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岗位回避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钟某健再审申请理由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美的公司解除钟某健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是否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问题。经查《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美的公司系基于规范人事管理,杜绝因裙带关系引起的不良影响,对特定关系的人员要求岗位回避,实行岗位调整。从上述内容看,美的公司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员工仅作岗位调整,并不影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钟某健再审申请称《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剥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属无效条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美的公司制定并颁布《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美的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2年4月发文决定同意实施前述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美的公司发出《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并通过在厂区广播方式向所有员工通报前述通知,并要求所有员工及时申报。一、二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并无不当。钟某健主张美的公司工会委员会倒签日期,未向劳动者公示等,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一、二审判决认为《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用工自主权范围,制定程序合法,并以此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处理,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至于钟某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等,均属于二审的焦点问题,二审判决已做详细的分析论述,并无不当,钟某健再审申请的理由与上诉理由一致,无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钟某健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不再赘述。一审判决结合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美的公司解除钟某健劳动合同合法,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钟某健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