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因饮酒过度致人死亡的,若死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死者承担主要责任。
2.共同饮酒人如未适当履行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包括适当的警告、救肋、通知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邓某慧死亡的责任分担。本案中,死者邓某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饮酒超过一定的限度,即会达到危险状态,这也是普通人所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但其却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最终导致自己醉酒摔倒,造成颅脑外伤合并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死者邓某慧应对这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黄某乙、余某海与邓某慧三人共同喝酒,相互之间负有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同伴注意义务包括适当的警告、救肋、通知等。在意识到同伴面临具有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防止危险产生。当危险已经发生,处于共同环境的同伴应当伸出援手,进行实质的救肋,包括亲自实施或者协助向专业人员求助。当损害已经发生,同伴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即通知受害人的亲属或者专业机构等。本案中,三人一起喝酒、猜码、玩扑克,相互之间未合理控制酒量,致邓某慧醉酒摔倒,黄某乙、余某海未尽及时提醒、劝告的义务。当邓某慧摔倒后,黄某乙、余某海送其回家时,邓某慧已经意识不清,已无法告知两人其住址,此时,两人应当预见到邓才慧的身体损害已经发生,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但两人不作为,而是将邓某慧一人留宿街头,致使邓某慧因颅脑外伤合并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黄某乙、余某海的不作为与邓某慧的死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余某海、黄某乙用车将邓某慧送至出租屋附近,本身是履行照顾、帮助义务的体现,但对于已经表现出明显醉酒的人来说,将其送到出租屋附近并在冬天的深夜置于无人照顾的街头并不能认为已经完全履行了帮扶义务,应根据醉酒的具体情况,将其送到家人身边,或者在醉酒更为严重时将其直接送医院救治才能被认为完全履行了帮扶义务。余某海、黄某乙用车将邓某慧送至出租屋附近,可以适当减轻二人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二审法院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酌定死者邓某慧自担80%的责任,黄某乙、余某海两人各自承担10%的责任,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合适。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