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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文、陈某忠与泽普县方根天然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9-11-2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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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因天然气爆炸导致人身损害的,如损害后果是由多因引起的,应按照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大小划分承担责任的范围。

2.若导致天然气爆炸的主要原因在于用户专业部分出现问题或者故障,则燃气用户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3.若导致天然气爆炸的主要原因是由用户自身使用燃气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引起的,但天然气公司对此未尽到安全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等义务的,则天然气公司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谢某文、陈某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燃爆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经查,2013年11月14日泽普县11.14天然气燃爆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于2014年4月30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对事故原因认定为,天然气泄漏爆炸引发火灾,并确定天然气是从燃气灶软管和单嘴阀连接处泄漏。同时,原审查明天然气泄漏是因燃气灶软管自单嘴阀连接处脱落所致。依据上述事实及管理规定原审确定谢某文、陈某忠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并无不当。第一,造成本案天然气燃爆事故存在多种原因,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应按照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大小划分承担责任的范围。结合本案,天然气泄漏既是因燃气灶软管自单嘴阀连接处脱落所致,则谢某文、陈某忠作为燃气使用者,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有关规定,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燃气设施的基本常识和保障自身安全防范的高度注意义务。第二,燃气软管脱落处属于燃气用户的专有部分,谢某文、陈某忠在使用燃气时应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规则规定安装压紧螺帽(管卡),此属户主谢某文能够有效控制和高度注意情形。泽普县方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根天然气公司)虽未在定期检查中发现谢某文、陈某忠家中燃气灶存在安全隐患,也未对谢某文家中私自加装燃气设施提出整改意见,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存在过错,但未尽安全检查义务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三,调查报告中虽认为事故发生时存在供气不稳的情形,但并未涉及供气不稳定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影响,谢某文、陈某忠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供气不稳与本次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根据相关设施使用要求,家用燃气连接管应当在两年左右更换一次,而谢某文、陈某忠在安装燃气灶具后长达六年时间内未发现单嘴阀与燃气软管处未安装压紧螺帽(管卡),确属疏忽大意。据此,原审依据本案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谢某文、陈某忠承担本案事故60%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显失公平,谢某文、陈某忠主张由方根天然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事故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均有不足。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