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发生在公园区内游乐场中的人身损害纠纷,若公园仅是经营场地提供方,且当事人不能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经营场地不符合要求所致,则人民法院对侵权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宜宾市翠屏公园(以下简称翠屏公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翠屏公园与宜宾市蜀山奇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宜宾市翠屏公园游乐园经营协议》的约定,翠屏公园只是向游乐园提供经营场地,按照公园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游乐园实施管理,不干涉、不参与游乐园的经营,本案也无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所提供经营场地不符合要求所致,所以二审判决认定翠屏公园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事故发生于2012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尚未施行,故王某秀依据此法律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