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受害人因受名誉侵权人的不实言论刺激自杀身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名誉侵权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有生命权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若名誉侵权人无法预料到其行为会造成伤亡后果,也不存在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则名誉侵权人对伤亡后果不具有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在“烟台大众网”的报道行为虽侵犯了关某君的隐私,但该行为侵犯的是关某君的名誉权,而非关某君之子的生命权,两公司虽具有侵害关某君名誉权的过错,但两公司无法预料到其报道行为会造成关某君之子死亡的后果,也不存在侵害关某君之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两公司的报道行为与关某君之子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具备侵权法意义上的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关某君申请再审请求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