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基于对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考虑,对《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应进行扩大性解释,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调整内部组织架构策略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用人单位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其自身无法改变或者不能控制的重大变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适用《条文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等来理解其列举的几种情形,才能够更加准确地领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是指用人单位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其自身无法改变或者不能控制的重大变故,变更劳动者岗位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无奈之举,具有很强的被动性。而本案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参天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是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使其能够成为行业龙头,所以参天公司与邱某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