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张某红主张其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6月27日期间与北京军创金爵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创酒店红莲店)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应聘登记表及军创酒店红莲店自认的意见,认定双方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张某红主张军创酒店红莲店违法口头将其辞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军创酒店红莲店称张某红系自愿离职,但提交的离职报告经鉴定并非张某红签写。鉴于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一、二审法院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张某红主张军创酒店红莲店提供虚假证据,并提供他案判决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