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02-27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出租人因前承租人违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再次出租的租金减少损失不得要求前承租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因春华润苏果超市(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苏果公司)违约,导致湖北春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无法获得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相应租金收益。原审在认定租金损失时,考虑到春风公司与案外人欣和欧发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自主商业行为,该合同并不能约束湖北苏果公司,春风公司自当不能以此要求湖北苏果公司承担自2016年6月1日签订该合同之日起因租金减少等造成的损失。驳回湖北春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