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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454号〕
来源:    时间:2020-03-0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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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合资、合作法律关系各方原则上并不能依据其合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根据合同约定能够判断构成履行上的牵连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唐地产公司)上诉主张,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置业公司)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融资、转让公司股权等违约行为,致使其出现融资困难、项目开发前景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其拒绝继续投入资金的本意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且已经明确告知了能投置业公司。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合资合作各方的履行并不完全具有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除非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可以判断构成了履行上的牵连关系以外,一方当事人所负的履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并非当然地互为前提,各方的履行并非处于互为对待给付关系,即使一方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也未必构成对方的履行抗辩权。该种合资合作法律关系更多地体现出履行上的同向性,也即合作各方应各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以共同促成合资合作目的的实现。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