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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剧院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679号〕
来源:    时间:2020-03-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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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原则上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关系,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山西省晋剧院还主张由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总)没有开具并交付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项,二审判决对于所欠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认定错误。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因为给付工程款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工程款发票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且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对开发票和付款义务的先后顺序作出规定,故山西省晋剧院不能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