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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并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2014)闽民终字第1126号生效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126号判决)判决认定,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大尼公司)分别于2009年9月14日、2010年3月22日、2010年10月23日支付了三期专利许可使用费,而根据合同约定,伯大尼公司本应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前、2010年2月27日前、2010年8月27日前支付当期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故伯大尼公司的三次履行均为迟延履行。其后,伯大尼公司未再向郭祥山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系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2015)闽民终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郭祥山在涉案合同效力终止前将涉案专利授权他人使用,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其违约时间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6日。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且伯大尼公司违约在先,并导致郭祥山违约。在此情形下,伯大尼公司并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有违诚信原则,且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