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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郭祥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034号〕
来源:    时间:2020-03-0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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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并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2014)闽民终字第1126号生效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126号判决)判决认定,福建省伯大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大尼公司)分别于2009年9月14日、2010年3月22日、2010年10月23日支付了三期专利许可使用费,而根据合同约定,伯大尼公司本应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前、2010年2月27日前、2010年8月27日前支付当期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故伯大尼公司的三次履行均为迟延履行。其后,伯大尼公司未再向郭祥山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系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2015)闽民终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郭祥山在涉案合同效力终止前将涉案专利授权他人使用,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其违约时间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6日。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且伯大尼公司违约在先,并导致郭祥山违约。在此情形下,伯大尼公司并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有违诚信原则,且不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