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蒲志友、杨贤祥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843号
来源:    时间:2020-03-22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裁判规则:


合伙人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并非合伙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主张合伙人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时间为清算时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合伙关系解除的时间认定。合伙人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并非合伙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从合同约定看,2010年8月1日的《蒲志友、田应碧、张英文三人合资修建酉阳板楠公路路面工程协议书》和2010年8月4日的《蒲志友、杨贤祥、张英文三人合资修建酉阳板楠公路路面工程协议书》均未将是否实际参与合伙事务作为清算合伙盈余的时间节点。蒲志友以田应碧、杨贤祥于2011年3月起已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务为由主张双方清算时间应截止到该时间,依据不足。

(来源: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