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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红与王备华、李新良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79号
来源:    时间:2020-03-2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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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不是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备条件。


最高院认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该条并非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作为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备条件,没有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因此,二审法院以《自行和解协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最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