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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4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除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包括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抵押权人主张其对案涉争议的房屋租金享有抵押权并据此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解某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20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在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在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之前,抵押人仍是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对该抵押物进行利用和收益,针对该抵押物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仍然应归属于抵押人。因此,除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包括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关于其对案涉争议的房屋租金享有抵押权,并据此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