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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0-08-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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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无效合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案件:三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三亚南新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582号〕


最高法认为:

最高法在裁判时认为,《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该案合同转让的标的是国有划拨农用地,在起诉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原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南新公司与万宝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报经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准后生效”,但海南省农垦总局并没有权力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无论是否经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准,涉案合同都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无效。故而,在该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判决未支持万宝公司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张,并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