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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0-08-2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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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对可预见的风险或者变故作出约定,一方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897号〕


最高法认为:

最高法在裁判时认为,从案涉《分销合同》约定来看,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分销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说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并非无法预见案涉细菌溶解物的质量问题,而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故《分销合同》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