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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3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危险区域仍侥幸进入致使自身受到高空坠物损害的,其对损害结果具有一定过错。
案 件:
杜某革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磁器口街道办事处、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8)渝01民终207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杜某革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事故发生地周围设有围墙及警示标志表明该区域为拆迁范围,其中虽有部分商户拒不搬离并继续经营,但杜某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为拆迁区域,应当预见进入该区域所存在的风险和危险性,却侥幸进入该危险区域而被滑落的瓦片等物体砸伤,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办作为该拆迁区域的管理人,应对拆迁区域的排危、安全、环境、卫生等事项负责,事发地周围设有围墙及警示标志等,说明管理人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其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责任认定与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杜某革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