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09-25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建筑企业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受到高空坠物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
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妮、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健友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6)甘01民终1198号]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妮在2015年7月31日经过兰州煜峰工业园集团(以下简称煜峰公司)在建办公楼时被楼上掉落的砼块砸伤。李某妮本人作为建筑企业工作人员,经过没有防护装置的施工工地时不佩戴安全帽等防护设施,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兰州二建集团健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根据煜峰公司下达的通知和《竣工移交申请报告》,在事故发生当日虽然已经撤离了施工现场,但因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就拆除了外墙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规范,且该楼未交付使用,管理权尚未完全移交,故应对高空坠物致李某妮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煜峰公司承担60%的侵权责任、二建公司承担30%的侵权责任、李某妮自己承担10%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