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0-09-27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裁判规则: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要求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胡某某1、宋某某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赣09民终17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胡某某1是否需要对本案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上诉人双方责任划分的问题。上诉人胡某某1上诉称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上诉人胡某某1在本案中没有举证证明其所搭建的高空设施经过许可、对于上诉人宋某某1的选人不存在过错及其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因此,上诉人胡某某1依法应当对本案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胡某某1主张其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