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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增资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0-10-0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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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增股时,股东会决议将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认缴,其他股  东主张优先认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件:

    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及可能引起争议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作出决议,当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购权问题,该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在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峰公司)此次增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方式进行决议,从而有个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至于黔峰公司准备引进战略投资者具体细节是否已经真实披露于捷安公司,并不能改变事物性质和处理争议方法。捷安公司应当按照黔峰公司此次增资股东会有关决议内容执行,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