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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03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1.股东只有在表决增资议案时同意认缴新增资本的,才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
2.股东未参加增资决议的,可以视为放弃了优先认缴权。
案件:沈某章与苏州佳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苏05民终7472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该案被告并未参与上述增资决议的表决,现仍明确表示拒绝认缴增资,可以视为其自愿放弃了优先认缴权,故原告公司无权依据两份增资决议要求被告履行增资义务。被告拒绝增资后,原告公司仍可以依法通过稀释被告享有的相应股份,对其他增资股东进行救济。关于2014年4月21日的《董事会决议》,虽然系由原告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确认,但是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虽然对前期投入资金的情况作出了确认,并提出了各股东按投入比例追加的问题,但是并未明确追加投入以对原告进行增加资本的方式予以执行,对于该决议所确定的追加投入资金也未明确追加的具体方案,该决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同意认缴新增资本的依据。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