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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增资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0-10-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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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在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具体的增资方式、增资对象、增资数额、增资价款等均由其股东会决议并遵照执行。




案件:张某与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2015)昆民五终字第44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系公司内部治理的经营决策行为,由公司的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增资优先认购权,是公司法基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的经营特征,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行为发生时所做的强制性规范,目的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和基础搭建起来的经营运行稳定性,该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资合性的组织形式与管理运行模式,公司法并未对其增资扩股行为设定优先认购权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系其内部经营决策合意的结果,在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具体的增资方式、增资对象、增资数额、增资价款等均由其股东会决议并遵照执行。该案中,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纺集团公司)于2008年1月8日作出《云南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决议第二项对公司本次增资的种类、对象、数额、时间等均作出了明确,其中第二项第5条规定了本公司辞职自谋职业的原持股会会员不得参加本次增资扩股认购,云纺职工持股会亦是在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基础上对增资扩股进行了公告,故云纺集团公司2008年的增资扩股行为应当按照该股东会决议履行。该案中,至今未有证据显示该决议被撤销或无效,反而是云纺集团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完成了增资扩股行为。上诉人张某于2006年4月21日与被上诉人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云纺集团公司作出的上述股东会决议,其身份属于第二项第5条规定的辞职自谋职业人员,故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不在云纺集团公司2008年的增资扩股范围之内,无权要求行使增资扩股认购权。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