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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2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公司合并协议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经过批准或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
案 件:邓州市上品酒店有限公司与我爱我家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案【(2018)豫 13 民终 7424 号】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合并协议约定双方签字后生效,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此类合同需经批准或登记后生效,原审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73 条、第 179 条也没有公司合并协议需要批准或登记后生效的规定,因此,原判认定双方签订的公司合并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处理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