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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6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制作代书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中涉及财产处置意见的部分无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案 件:刘某3等与方某等继承纠纷案【(2020)京民申47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某1、刘某2、刘某3提供的证人里某1出庭陈述,涉案遗嘱是里某1依据张某3的意愿在家中打字形成文稿,并拿到办公室打印,再将打印稿拿至张某3家中,经张某3确认后进行签字,签字时有里某1、张某3及其弟弟在场。根据里某1的证言,涉案遗嘱的制作过程中,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与张某3同时在场并予以见证。且遗嘱载有对财产处置意见的第一页并无张某3及见证人签名或注明日期。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涉案遗嘱不满足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并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