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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10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公司法》第 175 条规定的财产分割,是指公司分立成不同的公司后,就公司财产在不同的公司之间进行分割,而不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
案 件:贵州捷利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杭投资有限公司、姚某金与姚某宜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黔民终 7 号】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3 条与第 186 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产或公司购入的资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对投入的资产享有股权,股东要收回投入的资产,可以转让股权,或通过解散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后,按照自己的出资额或股权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来实现。《公司法》第 175 条规定的财产分割,是指公司的分立成不同的公司后, 就公司的财产在不同的公司之间进行分割,而不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股东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如前所述,只能按照《公司法》第 186 条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进行。因此,在该案中,上诉人姚某宜、姚某金提出捷利达公司要履行财产分割义务,返还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捷利达公司投资款843.32 万元,这是作为股东的上诉人与作为公司的被上诉人之间的对公司财产进行的分割,这一理由并不符合上述《公司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捷利达公司的分立协议》中的约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