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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8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名为购销合同,但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对方对特定规格参数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
案 件: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5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易源厂)与重庆紫金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所签订的《非标产品购销(安装)合同》虽然名称为购销合同,但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易源厂按照合同所交付的隔膜架等标的物必须符合紫金公司对特定规格参数等的要求,原审法院认定紫金公司与易源厂签订的《非标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性质,并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