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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9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涉案合同约定标的物主要内容由一方完成,另一方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案 件: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0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从本案《建设合同书》对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及主要技术指标特别约定来看,涉案生产线具有一定的定作性,但《建设合同书》约定了生产线的设计、采购、安装等均由红太阳公司完成,合同目的是为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生产线交付宏大公司使用,宏大公司对生产线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的权利,因此与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特征不符。从《建设合同书》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技术指标,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清单,售后服务、验收程序等,更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