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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0-12-3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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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无变更或补充,协议一方如果主张形成事实上承揽关系的,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协议的要求。

案   件: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风电公司)、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钢结构公司)没有对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补充的情况下,如新能钢结构公司主张就塔筒部分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技术协议的要求。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其并未举证证明许继风电公司按技术协议约定向其提供相关技术图纸或者向其下达过生产塔筒的任务通知单,亦未举证证明许继风电公司曾派遣两名技术人员到新能钢结构公司对其定作过程的重要工序进行检测和试验。新能钢结构公司就塔筒部分主张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依据不足。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