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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4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当事人以股权转让价格过高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者胁迫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济南玉清制水有限公司与山东尚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 724 号】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2009 年 7 月 2 日,玉清公司即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该决议载明,鉴于商丘市水务市场发展潜力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玉清公司各股东委派的董事一致同意以 5200 万元收购该案股权并签字确认。该案股权转让事宜及价格系经玉清公司董事会讨论予以确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玉清公司受到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该案股权转让价格是玉清公司与远耀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影响该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由于玉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关于该案《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的认定,玉清公司关于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