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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1-03-1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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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承运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被遗失、损坏淋湿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的,该约定系合同当事人自愿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合法有效。


案件:平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颜某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63号】


法院认为:

   首先,在无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平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第四运输公司)所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二审法院认定平凉第四运输公司并未就存在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并无不当;其次,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系樊某宁所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轮胎与刹车鼓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等周围可燃物所致,即车辆自身故障是该次火灾事故的根本原因,故火灾发生与货物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再次,在承运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在运输途中,如有被遗失、损坏淋湿等意外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该约定系合同当事人自愿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承运方应按此约定内容承担责任。故平凉第四运输公司关于颜某华亦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