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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三)
来源:    时间:2021-03-2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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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涉案货物由厂家负责装箱、箱内积载、绑扎、系固并铅封的,因货物在集装箱内未进行有效的绑扎、系固造成的货损,实际承运人、合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北京康利石材有限公司、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577号】


法院认为:

    关于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货公司)、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货泉州分公司)、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泉州中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康利公司为托运人、收货人,中阳公司为康利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厦门中货泉州分公司为合同承运人,泛亚公司为水路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由厂家负责装箱、箱内积载、绑扎、系固并铅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货物在集装箱内未进行有效的绑扎、系固造成的货损,泛亚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厦门中货泉州分公司作为合同承运人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阳公司系康利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康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