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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8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再审程序启动后,除有法定终结诉讼的事由外,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案件:卢燕与谭卫民、谭卫萍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民监字第5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广州中院(2010)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4号案件,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启动的再审程序。而非直接依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再审程序启动后,除有法定终结诉讼的事由外,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广州中院以申诉人卢燕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为由,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是错误的,应予纠正。而且,从卢燕就本案上诉后撤诉及提起另案诉讼的情况看,其于2009年9月才对本案申请检察院抗诉,是因为其按照本案天河区法院判决理由的指引,通过另行起诉本案被告解决纠纷。另案的再审程序于2009年7月20日才终结,随后卢燕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进行抗诉,即使认为申请抗诉受申请再审期限限制,此种情况也不宜简单按照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处理。此外,卢燕另行起诉的案件与本案均是基于陈海清、杨翊家等处分争议房屋之同一事实,而广州中院的另案判决对卢燕起诉陈海清、杨翊家等的权利的认定与本案判决相互矛盾。综上,本案应由广州中院恢复再审诉讼程序,并应结合卢燕另案起诉的案件进行适当处理。
(来源:判例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