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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5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
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于需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该类当事人如果不追加,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在案当事人与需要追加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无法通过另行诉讼解决,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案件:湖南省运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运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79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的规定,认为本案再审是检察机关抗诉而引起,抗诉机关抗诉时未提出原审遗漏当事人的抗诉理由,再审申诉人在再审中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不属于再审的审理范围。对于上述适用法律的分歧意见,本院认为,第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对于需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该类当事人如果不追加,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在案当事人与需要追加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无法通过另行诉讼解决,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第二,在程序上,对于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如果各方当事人能够同意追加且对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才能追加。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不能追加后径直判决,只能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予以追加。因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针对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的审理,如果超出了原审的审理范围,也就不能对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即便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因为尚未撤销原一审生效判决,也不能直接追加当事人及变更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亚华控股公司、嘉凯城公司等是否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判断应否追加为本案被告的关键。
(来源:判例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