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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9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一: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
案件:上海群灿建材经营部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2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群灿经营部应就特变电工取得其诉争2033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群灿经营部打入特变电工2033万元。因此,判断特变电工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群灿经营部关于特变电工获利无合法依据的主张,系对消极事实的主张,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对主张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
(来源:判例研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