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二: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案件: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西安亚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2005)民一终字第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投资公司清算组是否应承担2000万元不当得利款的利息问题。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后,证券营业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决定照常经营,并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诉讼活动。证券营业部照常经营期间无合法依据取得亚盛公司2000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利息作为不当得利的法定孳息,应在返还不当得利时一并返还。证券营业部依照相关规定转让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投资公司清算组承担证券营业部剥离转让后的资产负债清算义务,因此,其应向亚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判令投资公司清算组从2000万元款项占有之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投资公司清算组认为其不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