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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一)
来源:    时间:2021-06-07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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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即向拍卖公司提前支付保证金、与拍卖公司提前接触的行为不属于与拍卖公司恶意串通。


案例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某俊拍卖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3124号】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需要审查的焦点问题为: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布前缴纳拍卖保证金、与拍卖人接触的行为是否构成与拍卖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进而导致案涉拍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拍卖无效,应当符合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且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并未明确规定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即向拍卖公司提前支付保证金、与拍卖公司提前接触的行为属于与拍卖公司恶意串通。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