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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1-06-09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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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当事人一方未提交证明其要求对方协助过户且对方不予协助的相关证据的,即使其向对方送达了律师函,也不具有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权利。


案例名称:宋某俊、唐河县财政局拍卖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1033号】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原审已查明,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宋某俊已向唐河县财政局缴纳了1150万元拍卖款,唐河县司法局亦向宋某俊交付了案涉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原件,宋某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房产。宋某俊签字的《拍卖规则》《拍卖成交确认书》均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土地出让金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原审中宋某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过权证变更手续,亦不能证明案涉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此外,原审也查明,宋某俊亦未提交证明其要求唐河县财政局、唐河县司法局协助过户且唐河县财政局、唐河县司法局不予协助的相关证据,即使宋某俊向三被申请人送达了律师函,也不具有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权利,故原审认定宋某俊主张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依据不足并不缺乏事实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