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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11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拍卖委托方虽非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当事人,但其通过委托拍卖的方式与一方当事人形成房屋买卖关系的,可以向该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
案例名称:河北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224号】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一、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案涉合同应否解除;二、河北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富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河北银行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理由有:第一,《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当事人虽然是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拍卖公司)与富利公司,但拍卖委托方是河北银行,其通过委托拍卖的方式与富利公司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可以向富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富利公司以河北银行并非《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当事人为由主张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对于案涉房屋至今未过户,河北银行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