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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1-06-1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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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涉案基础债权本身不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亦未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涉案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王某、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2021)鲁民申1173号】

【法院认为】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利息债权是否存在瑕疵并造成王某损失,两被申请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涉案债权为(2016)鲁0785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本金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利息债权部分的表述明确,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十日止。涉案债权为金融不良债权,王某应清楚知晓可能存在计算误差的情形。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农商行)对利息债权表述的瑕疵并未影响基础债权本身质量。故原审认定涉案利息债权不存在瑕疵并无不当。原审已查明,王某已实现了(2016)鲁0785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权本息共计16250000元,王某并未存在损失。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损失,因涉案基础债权本身不存在瑕疵,王某未有证据证明两被申请人在涉案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原审认定两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