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06-18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案例名称:阿克苏新涛棉机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某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21)新民申890号】
【法院认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