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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裁判规则(二)
来源:    时间:2021-07-0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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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应区别对待。若转让前公司已作出利润分配方案且无特别约定时,原股东享有利润给付请求权,新股东无权受偿。若转让前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即丧失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东可以依法主张分配利润。

 

案例名称:

    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景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19)冀 11 民终 2514 号】

 

法院认为: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4 条之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的一种专属性自益权利,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被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股权后,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丧失。在该案中,亿鑫公司在景州农商行的股权已经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以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形式丧失,此时景州农商行股东大会并未作出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亿鑫公司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丧失。景县市政公司是以参加竞拍方式取得案涉股权,并非亿鑫公司自愿转让而得,其应当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 亿鑫公司要求对景县市政公司在景州农商行持有股权对应的 2018 年度利润按照股权持有时间进行分配无任何法律依据。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