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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3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股东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作为公司解散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
辜某丁、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2018)川 0821 民初 399 号】
法院认为: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人民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旺苍弘晟公司继续存续并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前已述及,旺苍弘晟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在此前提下,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结合股东利益的救济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有其他途径对股东的利益予以救济,则不宜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进行。辜某丁主要因要求旺苍弘晟公司财务不公开等事项而与旺苍弘晟公司及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属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知情权纠纷。股东认为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诉请要求分配利润或提供账册查询,性质上不属于公司解散诉讼的受理事由。旺苍弘晟公司目前出现亏损是与当前房地产企业的现状和公司去库存情况有关的,随着房地产市场回暖或者去库存力度的加大,回收成本、实现盈利是完全可能的。辜某丁主张旺苍弘晟公司经营亏损, 继续经营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第 182 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 条的规定,公司经营亏损不属于法定解散事由,法院不予支持。在辜某丁尚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就该案现有证据而言, 尚不足以证实旺苍弘晟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