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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四)
来源:    时间:2021-07-2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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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当事人以其不具有需要向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主张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件:林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20)闽02民终5655号】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讼争《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及是否经协商一致变更的问题。首先,讼争《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签署,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中双方自愿达成支付精神补偿的合意是双方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林某以其不具有需要对王某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由提出讼争《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体现其与王某就讼争《离婚协议书》的履行及变更进行过协商,但尚不足以证明二人最终已达成一致意见变更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