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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21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及时长、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 件:黄某、聂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浙01民终828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聂某曾于2014年12月殴打黄某,致使黄某左手第4掌骨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于2018年8月殴打黄某,造成黄某右侧第四肋骨骨折。根据聂某出具的道歉以及承诺书,还存在其他暴力行为。聂某在婚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对黄某的身体以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故黄某要求聂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聂某实施家庭暴力次数多且时间长等情节,以及结合聂某的经济能力等,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并无不妥。聂某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