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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28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五: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
案 件:张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案【(2020)苏03民终1797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因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过错方的行为既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痛苦,同时又导致人身伤害的,则无过错方有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物质损害赔偿。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冯某1对双方离婚具有较大的过错,但其给张某造成的仅是精神损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材料所反映的事实,酌定冯某1赔偿张某精神损害2万元并无不当;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带有补偿性质,对受害人来说主要是发挥抚慰功能。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