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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5 20:00:00 阅读次数: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在主营业务使用劳动派遣用工、用工人员超出规定比例、案外人不具备劳动派遣资质等问题,均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会因此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案 件:王某、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2021)鲁民申1806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主营业务使用劳动派遣用工、用工人员超出规定比例、案外人不具备劳动派遣资质等问题,均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会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故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动派遣用工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来源于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