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规则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六)
来源:    时间:2021-07-30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实务要点:

精神损害赔偿系是对当事人所受精神伤害的适当慰藉,将人民法院所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与当事人的精神伤害直接进行关联并不恰当。

 件:刘某、杨某1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川01民终16008号】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是否恰当。对此,本院评议如下: 刘某认为一审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杨某1的行为给刘某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伤害。且一审法院所确定的金额不足以对杨某1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也不足以抚平刘某的心灵创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1在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层面的伤害。客观而言,精神伤害更主要是一种主观感受和个人体验,而精神损害赔偿系是对当事人所受精神伤害的适当慰藉。将人民法院所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与当事人的精神伤害直接进行关联并不恰当。一审法院确定杨某1承担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也符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